2016年4月6日,50多岁的张某购买了位于威县开放路某处小区的房子,在某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与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180个月。之后的三年时间里,张某一直都按时偿还每月房贷。但到了19年10月份之后,银行发现张某开始没有按照当期应还款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出现拖欠当期本金的行为。后双方沟通未果,于是银行便于今年2月到威县法院立案起诉张某和房开公司。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银行偿还了拖欠的借款本息。
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只是拖欠几百元钱,银行就来法院起诉,太不近人情了!而且其已经还清了逾期的贷款,银行没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并要求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银行代理人则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据此,银行不仅要张某补交房贷,还要求他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银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
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形,承办法官陈英军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法官了解到,被告张某起初并没有故意拖欠房贷的意思,只是被告年纪较大,文化知识不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中产生了误解。经调解,最终张某承诺今后会按期偿还贷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银行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