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为刘某做右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刘某出院后感觉手术后的腿有不适,又多次进行后续治疗。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李某、保险公司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5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刘某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行为负次要责任。后刘某进行截肢手术,经鉴定属五级残疾。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人身损害结果系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两个原因结合导致的,属“多因一果”,应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客观上扩大了损害后果,且经鉴定在医疗事故中医院负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由医院先行承担各类赔偿费用的35%。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剩余65%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照75%的比例由李某赔偿。
【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又遭受医疗事故导致损害扩大,其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两个原因结合导致,属“多因一果”,应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刘某因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首先应当由医院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剩余损失部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李某与刘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