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凌晨5时50分许,威县法院执行干警郭彤的电话响起,“郭法官,我们找到被执行人的宝马车了,现就停在威县政府旁边的小区里面的,你们快来执行!”“好的,注意安全,我们马上就来!”郭法官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同组执行团队。6时许,我院执行局干警迅速集结完毕,即刻赶往被执行车辆出现地。 清晨6:10到达威县一建附近小区,迅速将宝马车控制,并请小区物管协助联系车辆使用人前来接受询问。但车辆使用人出现后,执行团队发现使用人并非车主刘某某。
原来,河北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及宝马车辆一辆。经调查,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同意对该房屋暂不予处置。执行团队立即对该宝马车辆予以查封,以阻止该车辆进行再交易。由于被执行人与执行团队一直“躲猫猫”,拒不交付车辆至法院接受处理,该车辆一直未被扣押。
经询问得知,被执行人刘某某以价格10万元,将该车辆抵押给现使用人王某。执行团队现场释法,告知使用人因车主刘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该宝马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现将依法扣押该车辆,请王某配合法院执行。王某坦言,也曾怀疑过刘某某系身负官司,故而低价抵押车辆以套现,现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在当场清理完毕车内自己所有物品后,王某将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交通信息卡、钥匙等物品交予法院执行团队。
当日上午将宝马车辆成功扣押回法院,拟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对该宝马车辆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