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与任某于2016年6月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2月份年到威县法院起诉离婚,诉称与任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任某的母亲根本没有将付某当做一家人,对付某及付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不尊重,严重影响了他们夫妻的感情,感觉这段婚姻无法维持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诉至法院后,通过“互联网 诉非衔接”系统,先分流到贺钊法庭调解员手中,调解员接案后,立即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先对案情进行基本了解,及时的与原告进行了电话沟通,付某离婚态度坚决,并且表示夫妻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因付某的婆婆而起,付某是二婚,上一段婚姻离婚时有一个女儿现由付某抚养,付某的婆婆因此对付某有偏见,对付某及付某的女儿态度非常不好,付某与任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无法正常生活,最终导致付某选择与任某离婚。了解原因后调解员与任某进行沟通,任某开始表示:“她不想过了就离”,但能够听出任某是说的气话,调解员就对任某耐心劝解和开导,最终任某冷静下来后表示双方的确经常因小事闹矛盾,但夫妻双方只之间仍有感情,并不想离婚。调解员告诉任某夫妻双方之间应该学会换位多多体谅对方,也让任某劝说其母亲,转变对付某的态度,才能维护这个家庭的和谐。任某也表示一定会向付某道歉,并好好劝说自己的母亲。最终在调解员对付某的劝解下,以及任某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后,付某答应会再给任某一次机会,撤回离婚请求。
今后,威县法院将继续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节约审判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