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加害人有无实施加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受害人有无遭受可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见有无因果关系及加害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四方面来综合加以认定。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首先,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作为义务时,成立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要件。其次,受害人确因酒后独自开车回家途中车辆着火未能及时逃出导致死亡,客观上存有损害结果。再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本,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使得受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可认定对受害人的死亡成立相当因果关系。最后,应当排除共同饮酒人主观上的故意,若为故意,则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中,共同饮酒人主观上不可谓不存在过错,或为疏忽或为懈怠。综上,各被告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当一个损害结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原因时,构成原因竞合,在明确各被告共同饮酒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后,结合案情可知受害人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失。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知道自己酒量大小及酒后驾车风险和违法性,仍坚持酒后独自驾车回家,可认定为受害人自陷风险,构成受害人的与有过失,成立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过失相抵,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被告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
饮酒聚餐本是进行情谊沟通的社会交往方式,但近年来因饮酒致损引发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仅依靠传统民间调解或道德约束往往无法权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受害人或其亲属只能诉诸法律要求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稳定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其相对滞后性,导致现行法律无法与社会现实完美契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都没有明文规定,且侵权责任承担的请求权基础,理论界和司法界亦未达有一致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亦斟酌受害人与有过失等情节,公平公正地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