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走深走实,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同度,我院开展《人民陪审员法》系列宣传活动。
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经过法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事务的管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草案从不同角度对公民的该项权利给予充分保障。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和“三个随机”(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主要就是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已取得预期效果。因此,草案将这些要求予以明确规定,但考虑到部分地方选任上的实际困难,仍然部分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三)强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
草案以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为导向,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加大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力度,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的保障义务,但不得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